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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1719號
上 訴 人 甲男
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108年3月7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侵上訴字第271 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2613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7年度蒞追字第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甲男(代號00000000000A,即未滿14歲之被害人A女<姓名詳卷>之祖父),因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性交罪(共7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8年3月29 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張 智 雄
法官 黃 斯 偉
法官 何 菁 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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