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8,台上,1852,201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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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1852號
上 訴 人 黃冠統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
國108年4月23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247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5019、28406、28597號,106年度偵字第1193、20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黃冠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8年5 月3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張 智 雄
法官 黃 斯 偉
法官 何 菁 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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