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8,台上,1877,201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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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1877號
上 訴 人 李賜坤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523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47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李賜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論處上訴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載敘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該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

上訴意旨僅泛稱上訴人罹患疾病,請准予免其刑之執行,使其安心醫病等語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何 信 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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