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8,台上,214,2019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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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廖明輝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7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2246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12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廖明輝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7 年11月2 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述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朱 貴
法官 洪 于 智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楊 智 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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