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8,台上,390,2019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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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390號
上 訴 人 陳祈安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2274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5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原判決論上訴人陳祈安以幫助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2年。

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年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並為相關沒收之宣告。

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蔡 國 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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