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8,台上,758,2019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758號
上 訴 人 吳明宗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中華民國108 年1 月2 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131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316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吳明宗對於第一審論其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實屬過重。

被告雖多次施用毒品,但未能同獲允准至醫院接受美沙冬治療。

反觀其他犯者,所犯次數多於被告,卻判處較輕之刑,顯然法院判決標準不公,爰請求撤銷原判決云云。

惟第一審判決已依上訴人之自白,審酌卷內證據資料,詳敘其所憑證據及認定理由。

核無違背法令之情形。

上訴人之上訴僅係重申其在第一審所為之辯詞,主張第一審判決過重,並非指摘第一審判決採證、認事或用法究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認非屬得上訴第二審之具體理由,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

所為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

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情形存在。

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已坦承犯行,卻未如其他被告,獲得治療云云。

而對原判決上開程序駁回上訴如何違背法令,並未具體指摘,與首揭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張 智 雄
法官 陳 世 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