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8,台上,775,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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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775號
上 訴 人 簡上凱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5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1334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17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簡上凱因施用一級毒品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8 年1 月14日具狀提起上訴,但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又上訴人於其上訴狀已明確記載僅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故本院就上訴人另犯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自毋庸審理,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林 靜 芬
法官 林 海 祥
法官 張 祺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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