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259號
抗 告 人 蕭文華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06年12月27日第三審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992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
本件抗告人蕭文華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駁回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狀提起抗告狀,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張 智 雄
法官 陳 世 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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