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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261號
再 抗告 人 翁耀宗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
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 月24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 年度台抗
字第6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翁耀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 年度聲字第1429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提起再抗告,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林 靜 芬
法官 林 海 祥
法官 李 錦 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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