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8,台抗,266,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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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266號
再抗告人 葉大有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明疑義,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年度侵抗字第2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疑義,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3條所明定。
然所謂「 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係指原判決主文之意義,不 甚明顯,致生執行上之疑義者而言。
至於對於判決事實之認 定、理由之論斷及刑之量定是否妥適等情,均不影響於刑之 執行,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 決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 釋之必要。
二、本件再抗告人甲○○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於民國77年3月4日,以77年度訴字第196 號刑事 判決,主文諭知:「甲○○連續強劫而強姦,未遂,處有期 徒刑捌年」,並於同年4月13日裁判確定。
三、再抗告人提出疑義之聲明,經第一審法院以前述判決主文之 意義明確,並無執行上之疑義,且再抗告人所犯強劫而強姦 未遂罪,係經法院依當時有效之懲治盜匪條例論處罪刑,於 判決確定後,即無法律變更或新舊法比較問題。
況依懲治盜 匪條例廢止暨配套之刑法相關條文同時修正及增訂之立法意 旨,係以刑法取代懲治盜匪條例,而非不處罰此類犯罪行為 。
懲治盜匪條例廢止後,仍應分別適用刑法強盜罪、強制性 交未遂罪之規定論處,並屬刑法規定相關強制治療之範圍, 難認有何「刑罰廢止」之情事等旨,因而駁回其疑義之聲明 。
原審認為於法並無不合,予以維持,而駁回其抗告。
四、再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原裁定理由矛盾、欠備或及適用法則 錯誤、原確定判決不適用性侵害犯罪防制法及刑法第91條之 1 之規定,並請求最高法院大法庭受理本案、併聲請司法院 大法官解釋等語。
經核係持無關判斷本件聲明疑義是否合法 之事項,徒憑己見指摘原裁定不當,依照首開說明,尚難認 其再抗告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沈 揚 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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