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8,台抗,316,2019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316號
再 抗告 人 張鴻寶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8
年1 月31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0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張鴻寶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告確定,竟復具狀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再抗告,顯為法所不許,其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黃 斯 偉
法官 莊 松 泉
法官 鄧 振 球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