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8,台抗,365,2019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365號
抗 告 人 張克永
選任辯護人 洪條根律師
李玉雯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 年2 月14日駁回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裁定(
108 年度侵聲再字第1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經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而以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 聲請再審;
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433條定分別有明 文。
所謂「同一原因」,係指同一事實之原因而言;
是否為 同一事實之原因,應就重行聲請再審之事由暨其提出之證據 方法,與已經實體上裁定駁回之先前聲請,是否完全相同, 予以判斷,若前後二次聲請再審原因事實以及其所提出之證 據方法相一致者,即屬同一事實之原因,自不許其更以同一 原因聲請再審。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 審法院106 年度侵上訴字第10號維持第一審論處抗告人成年 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刑(共2 罪,各處有期徒刑1 年 );
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刑(處有期徒刑4 年) ,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之判決,駁回抗告人在 第二審之上訴(下稱「原確定判決」,抗告人提起第三審上 訴,經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729 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而予駁回),其聲請再審意旨略以:⑴B 女( 即原確定判決之被害人)5 歲前生長於暴力家庭,嗣並面臨 父母離異、校園霸凌,致罹患創傷壓力症候群,並非抗告人 所致。
⑵B 女於小學階段已有關於『性』之行為表現,並以 網路交友軟體『Bee talk』認識男網友,且發生性關係,顯 證高雄市立大同醫院民國103 年12月30日受理疑似性侵害事 件驗傷診斷書所載之陰部陳舊撕裂傷,係抗告人以外之第三 人所為。
⑶B 女證述抗告人手指有無插入其陰道一節,前後 矛盾不一。
⑷A 女(即B 女之母)與抗告人有債務糾紛,B 女不滿抗告人與A 女交往,乃憤而提告,並提出107 年11月 14日LINE訊息截圖及維基百科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文章等證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及停止 刑罰執行云云。
惟抗告人前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經原審法 院107 年度侵聲再字第10號以無理由裁定駁回確定(下稱前 案),縱本次聲請所提LINE訊息截圖另附記有B 女署名、按 捺指印、內容為「此份LINE的內容是我○○○本人在2018年 11月14日親自傳給甲○○叔叔的。
○○○2019年1 月18日< 按捺指印 > 。
手機電話:0908XXXXXX」之手寫文字。
然該 LINE訊息所載內容,無從證明原確定判決採證有誤,不足以 動搖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已據前案於理由三㈡㈢說明甚 詳;
又上開再審意旨⑴至⑷部分,前案於理由三㈣亦說明係 「就原確定判決已論述綦詳之事項,徒憑己意再為爭執,與 法定再審之要件不合」,因認抗告人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其聲請為不合法,其另聲請停止刑罰之執行同屬無據,因而 駁回抗告人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
經核尚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以:本次提出之107 年11月14日LINE訊息截圖, 有上開手寫文字及傳送日期,表明該訊息確係B 女所為,與 前次所提有別,並非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道歉之人重在表 達歉意,往往不會對己之錯誤詳加描述,原裁定以該訊息未 說明謊言具體內容,無從憑斷B 女說謊之確實性,顯有違誤 ;
將LINE訊息截圖與上開⑴至⑷之再審理由綜合判斷,足以 動搖原確定判決云云。
核係置原裁定之論敘於不顧,徒憑己 見,重為爭辯而漫指原裁定違法不當,其抗告自難認為有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鄧 振 球 法官 莊 松 泉 法官 黃 斯 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