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8,台抗,366,2019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366號
再抗告人 鄭文玉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森林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8 年2 月14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 年度台抗字第1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鄭文玉因違反森林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鄭 水 銓
法官 楊 真 明
法官 謝 靜 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