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8,台抗,370,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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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370號
再 抗告 人 許春風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簽結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
國108年3月6 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28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簽結處分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李 英 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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