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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571號
再抗告人 許春風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08 年度台抗字第40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經本院裁定,即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謝 靜 恒
法官 吳 進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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