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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572號
抗 告 人 陳智偉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
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4 月3 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 年度台
抗字第41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陳智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洪 于 智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陳 朱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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