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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573號
抗 告 人 劉建良
上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40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劉建良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不得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陳 朱 貴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洪 于 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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