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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574號
再 抗告 人 許春風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簽結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1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08 年度台抗字第243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簽結處分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張 智 雄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段 景 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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