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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639號
再 抗告 人 丁世立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4月25日駁回聲明異議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40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再抗告人丁世立因對本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03號駁回其聲明異議抗告之裁定,更又提起再抗告。
經核於法不合,應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王 國 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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