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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于鎮潔
上列聲請人因誣告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8 月15日駁回再抗告之確定裁定(107 年度台抗字第779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向本院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規定,限於對本院之確定「實體判決」,以參與該判決之本院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于鎮潔對本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779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與上開規定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鄧 振 球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汪 梅 芬
法官 段 景 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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