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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陳培元
選任辯護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第三審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407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所定情形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下級審法院實體判決之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對象應為原下級審法院之「實體」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亦即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下級審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陳培元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30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之上訴,因其上訴不合法,經本院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4075號判決,駁回其第三審上訴,有該判決書影本在案可稽。
三、因本院所為上開判決係屬「程序判決」,非「實體判決」,其就本院上開「程序判決」,聲請再審,依上說明,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吳 信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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