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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40號
聲 明 人 楊順雄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第三審判決(108 年度台上字第47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本件聲明人楊順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殊為法所不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蔡 國 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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