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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56號
聲 明 人 傅信源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1日第三審判決(108 年度台上字第660 號),提起上訴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本件聲明人傅信源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明人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後,聲明人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張 智 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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