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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57號
聲 明 人 林豐權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108 年4 月11日第三審判決(108 年度台上字第782 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林豐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所為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上訴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林 靜 芬
法官 林 海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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