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8,台聲,58,2019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58號
聲 明 人 翁佩佩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第三審判決(107 年度台上字第427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翁佩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科刑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聲明異議」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謝 靜 恒
法官 吳 進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