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8,台聲,60,2019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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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60號
聲 明 人 林思梅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

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8 年度台抗
字第440 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林思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8 年度聲字第663 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復提出「刑事聲明異議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林 靜 芬
法官 林 海 祥
法官 李 錦 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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