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61號
聲 明 人 石世煌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第三審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81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判決不得聲明不服。
本件聲明人石世煌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既經本院將其上訴駁回,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鄧 振 球
法官 梁 宏 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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