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8,台聲,64,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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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64號
聲 明 人 曹世健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第三審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95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本院提起非常上訴。

故僅檢察總長有提起非常上訴之權限,並無許由被告等原當事人逕行提起之餘地。

二、本件聲明人曹世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1079、1081號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953 號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在案。

聲明人復具狀聲明非常上訴,依上開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謝 靜 恒
法官 鄭 水 銓
法官 楊 真 明
法官 沈 揚 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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