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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65號
聲 明 人 童貴鵬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8日駁回上訴之判決(108 年度台上字第134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經查:
㈠本件聲明人童貴鵬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論處其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刑之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855 號),向本院提起上訴;
經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342號判決,以其上訴分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法律上不應准許而予駁回等情,有相關判決在卷可稽。
㈡聲明人於本院判決後,復提出「抗告狀」,對本院上開判決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
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鄧 振 球
法官 黃 斯 偉
法官 莊 松 泉
法官 林 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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