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66號
聲 明 人 徐照坤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第三審判決(108 年度台上字第123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
本件聲明人徐照坤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後,復提出「刑事抗告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鄧 振 球
法官 呂 丹 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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