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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68號
聲 明 人 蔡添才(原名蔡白清)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再審抗告案件,對
於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4月2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
字第50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聲明人蔡添才(原名蔡白清)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379號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嗣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駁回其抗告後,即告確定,不得更有所聲明,聲明人復具「聲明陳訴冤情」狀向本院聲明不服,請求指定辯護人、再鑑定及審理,並重新裁判諭知無罪,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李 釱 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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