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70號
聲 明 人 郭大瑋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3 月8 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8 年度台抗字第168 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或抗告。
本件聲明人郭大瑋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 年度聲再字第152 號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以108 年度台抗字第168 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告確定。
聲明人復提出書狀向本院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茲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鄧 振 球
法官 黃 斯 偉
法官 莊 松 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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