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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非字第36號
上 訴 人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吳逸軒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第一審確定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258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6773、6774號),認為部分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吳逸軒部分撤銷。
吳逸軒犯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共同犯竊盜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CO2 電焊機器壹臺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鑰匙壹串沒收。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理 由
壹、非常上訴理由稱:「
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條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累犯,係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成立要件。
而所謂受徒刑之執行完畢,除在監獄執行期滿者外,如為假釋出獄,須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始以已執行論。
如假釋中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應撤銷其假釋,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仍須執行原殘餘刑期,不能認假釋出獄後所餘之刑期已執行完畢,而論以累犯,此觀刑法第78條、第79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吳逸軒前於附表所示時間,犯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附表所示之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於民國101年3月15日以101年度聲字第8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同年3 月26日確定(下稱前案);
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核發執行指揮書發監執行,刑期起算日為100年12月2日,應執行至107年1 月21日執行期滿。
被告於105年10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期滿日原為106 年12月10日。
惟被告於假釋期間內之106年11月15日犯竊盜罪,經臺中地院以107年度易字第23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7年10月29日確定。
嗣該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經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報請法務部以107 年12月4日法授矯教字第10701126910號函准予撤銷其假釋,並應執行前案之殘餘刑期1年1月又16日,此有被告之矯正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07 年度執更字第5404號執行卷、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1 年執更乙字第1298號執行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107 年11月27日彰監教字第00000000000 號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法務部上開撤銷假釋函各1 份在卷可稽。
則被告於前案獲准假釋後,既因再犯罪,經撤銷假釋而應執行殘刑,即不能認前案之刑期已執行完畢。
本件原判決事實既認被告分別於107年2月8日19時10、15分,同日20時許、翌日6、19時許、同年2月10日16時許、同年2月11日18時許、同年2月27日22時許、同年2 月28日19時許,犯有竊盜罪行,揆諸上開說明,自不能認係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亦即並不構成累犯。
原判決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加重其刑,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三、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3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等語。
貳、本院按:
一、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條定有明文。
又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者,該項確定判決,即屬判決違背法令,應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之適用,業經司法院釋字第181 號解釋在案。
故事實審法院對於被告有無累犯之事實,應否適用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即屬法院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基礎之事項,客觀上即有調查之必要性,應依職權調查。
倘被告並非累犯,因事實審法院未予調查明確,致誤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即屬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所規定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該項確定判決,即屬判決違背法令,且不利於被告,得提起非常上訴。
另刑法第47條規定之累犯,必須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限,始得加重其刑;
所謂執行完畢,除在監獄執行期滿者外,如為假釋出獄,須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20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始以已執行論;
若為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必須所定之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始克相當。
從而,前案尚未執行完畢者,後案即不發生累犯之問題。
且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者,不問其所指被告前後有期徒刑宣告及執行之前科資料,是否存在於事實審訴訟卷宗內而得以考見,均應認為有理由。
二、本件被告吳逸軒前於100年3至6月間,犯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竊盜共16罪,經臺中地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2891號判決,分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嗣經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1522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下稱甲案);
被告於100 年3、4月間,又犯如附表編號17、18所示之竊盜共2罪,經臺中地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366號判決,分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下稱乙案);
被告於100年6 月28日,復犯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中地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582號判決,宣處有期徒刑1年,經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而由臺中高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424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下稱丙案);
被告於100 年3至6月間,另犯如附表編號20至32所示之竊盜共13罪,經臺中地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3751、3978號判決,分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下稱丁案)。
嗣甲案、乙案、丙案、丁案經送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接續執行,各案刑期起算日期及執行期滿日期,依序分別為100年12月2日起至103年2月20日止、103年2月21日起至104年2月20日止、104年2月21日起至105年2月20日止、105年2月21日起至107年3月20日止。
惟臺中地院依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之聲請,於101年3月15日,另以101 年度聲字第801號裁定,就如附表編號1至32所示前述各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並於同年月26日確定。
旋該前案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繼續執行,刑期起算日為100年12月2日,原應至107年1月21日執行期滿。
但被告於105 年10月24日獲准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該保護管束期滿日為106年12月10日。
然被告於假釋期間,又於106年11月15日犯竊盜罪,經臺中地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2311號判決,宣處有期徒刑3月,於107年10月29日確定。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乃於該判決確定後6月內,報請法務部以同年12月4日法授矯教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准予撤銷前開假釋,並應執行前案之殘餘刑期1年1月又16日等情,有前開判決書、裁定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1 年執更乙字第1298號執行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107 年11月27日彰監教字第00000000000 號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法務部撤銷假釋函等影本在卷可稽。
三、原確定判決於107 年6月4日裁判時,未及審酌前揭假釋,嗣於同年12月4 日經法務部撤銷,仍應執行其殘餘刑期,則被告於同年2月8日19時10分許、同日時15分許、同日20時許、同年月9日6時許、同日19時許、同年月10日16時許、同年月11日18時許、同日18時後不久、同年月27日22時許、同年月28日19時許,再犯本件各竊盜案件時,前案既尚未執行完畢,即與累犯之要件不合。
原確定判決引用起訴書所載事實,誤認前案已執行完畢,適用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依數罪併罰,論被告以竊盜未遂1罪、竊盜2罪、共同竊盜5 罪、共同踰越安全設備竊盜3罪,並均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依序量處有期徒刑3月、3月、4月、4月、4月、4月、4月、4月、9月、9月、7 月,並就各該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關於被告累犯部分,即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
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
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部分撤銷,另行判決,並就各該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各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沒收犯罪所得、供犯罪所用之物,如主文第2項、第3項所示,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但書,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吳 信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3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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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100年3月9日 │100年3月9日 │100年3月9日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0年 │臺中地檢署100年 │臺中地檢署100年 │
│年 度 案 號│度偵字第8821、 │度偵字第8821、 │度偵字第8821、 │
│ │16478、19642號 │16478、19642號 │16478、19642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
│ │ │2891號 │2891號 │2891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0年10月17日 │100年10月17日 │100年10月17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 │ │(程序駁回) │(程序駁回) │(程序駁回) │
│ ├────┼────────┼────────┼────────┤
│確 定│案 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 │100年度上易字第 │100年度上易字第 │
│ │ │1522號 │1522號 │1522號 │
│判 決├────┼────────┼────────┼────────┤
│ │判 決│100年12月2日 │100年12月2日 │100年12月2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0年 │臺中地檢署100年 │臺中地檢署100年 │
│ │度執字第14952號 │度執字第14952號 │度執字第14952號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100年3月9日 │100年3月9日 │100年3月9日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0年 │臺中地檢署100年 │臺中地檢署100年 │
│年 度 案 號│度偵字第8821、 │度偵字第8821、 │度偵字第8821、 │
│ │16478、19642號 │16478、19642號 │16478、196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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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
│ │ │2891號 │2891號 │2891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0年10月17日 │100年10月17日 │100年10月17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 │ │(程序駁回) │(程序駁回) │(程序駁回) │
│ ├────┼────────┼────────┼────────┤
│確 定│案 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 │100年度上易字第 │100年度上易字第 │
│ │ │1522號 │1522號 │1522號 │
│判 決├────┼────────┼────────┼────────┤
│ │判 決│100年12月2日 │100年12月2日 │100年12月2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0年 │臺中地檢署100年 │臺中地檢署100年 │
│ │度執字第14952號 │度執字第14952號 │度執字第14952號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100年3月9日 │100年3月9日 │100年4月12日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0年 │臺中地檢署100年 │臺中地檢署100年 │
│年 度 案 號│度偵字第8821、 │度偵字第8821、 │度偵字第8821、 │
│ │16478、19642號 │16478、19642號 │16478、196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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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
│ │ │2891號 │2891號 │2891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0年10月17日 │100年10月17日 │100年10月17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 │ │(程序駁回) │(程序駁回) │(程序駁回) │
│ ├────┼────────┼────────┼────────┤
│確 定│案 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 │100年度上易字第 │100年度上易字第 │
│ │ │1522號 │1522號 │1522號 │
│判 決├────┼────────┼────────┼────────┤
│ │判 決│100年12月2日 │100年12月2日 │100年12月2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0年 │臺中地檢署100年 │臺中地檢署100年 │
│ │度執字第14952號 │度執字第14952號 │度執字第14952號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100年4月12日 │100年4月29日 │100年5月3日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0年 │臺中地檢署100年 │臺中地檢署100年 │
│年 度 案 號│度偵字第8821、 │度偵字第8821、 │度偵字第8821、 │
│ │16478、19642號 │16478、19642號 │16478、19642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
│ │ │2891號 │2891號 │2891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0年10月17日 │100年10月17日 │100年10月17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 │ │(程序駁回) │(程序駁回) │(程序駁回) │
│ ├────┼────────┼────────┼────────┤
│確 定│案 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 │100年度上易字第 │100年度上易字第 │
│ │ │1522號 │1522號 │1522號 │
│判 決├────┼────────┼────────┼────────┤
│ │判 決│100年12月2日 │100年12月2日 │100年12月2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0年 │臺中地檢署100年 │臺中地檢署100年 │
│ │度執字第14952號 │度執字第14952號 │度執字第14952號 │
└────────┴────────┴────────┴────────┘
┌────────┬────────┬────────┬────────┐
│編 號│ 13 │ 14 │ 15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100年3月11日 │100年3月12日 │100年4月12日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0年 │臺中地檢署100年 │臺中地檢署100年 │
│年 度 案 號│度偵字第8821、 │度偵字第8821、 │度偵字第8821、 │
│ │16478、19642號 │16478、19642 號 │16478、19642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
│ │ │2891號 │2891號 │2891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0年10月17日 │100年10月17日 │100年10月17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 │ │(程序駁回) │(程序駁回) │(程序駁回) │
│ ├────┼────────┼────────┼────────┤
│確 定│案 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 │100年度上易字第 │100年度上易字第 │
│ │ │1522號 │1522號 │1522號 │
│判 決├────┼────────┼────────┼────────┤
│ │判 決│100年12月2日 │100年12月2日 │100年12月2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0年 │臺中地檢署100年 │臺中地檢署100年 │
│ │度執字第14952號 │度執字第14952號 │度執字第14952號 │
└────────┴────────┴────────┴────────┘
┌────────┬────────┬────────┬────────┐
│編 號│ 16 │ 17 │ 18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100年6月30日 │100年3月30日 │100年4月2日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0年 │臺中地檢署100年 │臺中地檢署100年 │
│年 度 案 號│度偵字第8821、 │度偵字第17782、 │度偵字第17782、 │
│ │16478、19642號 │20608號 │20608號等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
│ │ │2891號 │3366號 │3366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0年10月17日 │100年11月25日 │100年11月25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程序駁回) │ │ │
│ ├────┼────────┼────────┼────────┤
│確 定│案 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
│ │ │1522號 │3366號 │3366號 │
│判 決├────┼────────┼────────┼────────┤
│ │判 決│100年12月2日 │100年12月26日 │100年12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否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0年 │臺中地檢署101年 │臺中地檢署101年 │
│ │度執字第14952號 │度執字第349號 │度執字第349號 │
└────────┴────────┴────────┴────────┘
┌────────┬────────┬────────┬────────┐
│編 號│ 19 │ 20 │ 21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
├────────┼────────┼────────┼────────┤
│犯 罪 日 期│100年6月28日 │100年3月11日 │100年3月14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100年 │臺中地檢署100年 │臺中地檢署100年 │
│年 度 案 號│度毒偵字第2444號│度偵字第17383、 │度偵字第17383、 │
│ │ │19059、17780、 │19059、17780、 │
│ │ │21851、21857號 │21851、21857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375│100年度易字第375│
│ │ │2582號 │1、3978號 │1、3978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0年11月1日 │100年12月30日 │100年12月30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程序駁回) │ │ │
│ ├────┼────────┼────────┼────────┤
│確 定│案 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375│100年度易字第375│
│ │ │2424號 │1、3978號 │1、3978號 │
│判 決├────┼────────┼────────┼────────┤
│ │判 決│100年12月26日 │101年1月30日 │101年1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否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1年 │臺中地檢署101年 │臺中地檢署101年 │
│ │度執字第944號 │度執字第1948號 │度執字第1948號 │
│ │ │ │ │
└────────┴────────┴────────┴────────┘
┌────────┬────────┬────────┬────────┐
│編 號│ 22 │ 23 │ 24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100年4月5日 │100年4月6日 │100年4月15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100年 │臺中地檢署100年 │臺中地檢署100年 │
│年 度 案 號│度偵字第17383、 │度偵字第17383、 │度偵字第17383、 │
│ │19059、17780、 │19059、17780、 │19059、17780、 │
│ │21851、21857號 │21851、21857號 │21851、21857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375│100年度易字第375│100年度易字第375│
│事實審│ │1、3978號 │1、3978號 │1、3978號 │
│ ├────┼────────┼────────┼────────┤
│ │判 決 │100年12月30日 │100年12月30日 │100年12月30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375│100年度易字第375│100年度易字第375│
│判 決│ │1、3978號 │1、3978號 │1、3978號 │
│ ├────┼────────┼────────┼────────┤
│ │判 決│101年1月30日 │101年1月30日 │101年1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1年 │臺中地檢署101年 │臺中地檢署101年 │
│ │度執字第1948號 │度執字第1948號 │度執字第1948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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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25 │ 26 │ 27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100年4月28日 │100年4月28日 │100年4月29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100年 │臺中地檢署100年 │臺中地檢署100年 │
│年 度 案 號│度偵字第17383、 │度偵字第17383、 │度偵字第17383、 │
│ │19059、17780、 │19059、17780、 │19059、17780、 │
│ │21851、21857號 │21851、21857號 │21851、21857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375│100年度易字第375│100年度易字第375│
│事實審│ │1、3978號 │1、3978號 │1、3978號 │
│ ├────┼────────┼────────┼────────┤
│ │判 決 │100年12月30日 │100年12月30日 │100年12月30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375│100年度易字第375│100年度易字第375│
│判 決│ │1、3978號 │1、3978號 │1、3978號 │
│ ├────┼────────┼────────┼────────┤
│ │判 決│101年1月30日 │101年1月30日 │101年1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1年 │臺中地檢署101年 │臺中地檢署101年 │
│ │度執字第1948號 │度執字第1948號 │度執字第1948號 │
│ │ │ │ │
└────────┴────────┴────────┴────────┘
┌────────┬────────┬────────┬────────┐
│編 號│ 28 │ 29 │ 30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100年4月7日 │100年6月9日 │100年5月2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100年 │臺中地檢署100年 │臺中地檢署100年 │
│年 度 案 號│度偵字第17383、 │度偵字第17383、 │度偵字第17383、 │
│ │19059、17780、 │19059、17780、 │19059、17780、 │
│ │21851、21857號 │21851、21857號 │21851、21857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375│100年度易字第375│100年度易字第375│
│事實審│ │1、3978號 │1、3978號 │1、3978號 │
│ ├────┼────────┼────────┼────────┤
│ │判 決 │100年12月30日 │100年12月30日 │100年12月30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375│100年度易字第375│100年度易字第375│
│判 決│ │1、3978號 │1、3978號 │1、3978號 │
│ ├────┼────────┼────────┼────────┤
│ │判 決│101年1月30日 │101年1月30日 │101年1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1年 │臺中地檢署101年 │臺中地檢署101年 │
│ │度執字第1948號 │度執字第1948號 │度執字第1948號 │
│ │ │ │ │
└────────┴────────┴────────┴────────┘
┌────────┬────────┬────────┬────────┐
│編 號│ 31 │ 32 │ │
├────────┼────────┼────────┼────────┤
│罪 名│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100年5月26日 │100年6月5日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100年 │臺中地檢署100年 │ │
│年 度 案 號│度偵字第17383、 │度偵字第17383、 │ │
│ │19059、17780、 │19059、17780、 │ │
│ │21851、21857號 │21851、21857號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
│最 後│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375│100年度易字第375│ │
│事實審│ │1、3978號 │1、3978號 │ │
│ ├────┼────────┼────────┼────────┤
│ │判 決 │100年12月30日 │100年12月30日 │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375│100年度易字第375│ │
│判 決│ │1、3978號 │1、3978號 │ │
│ ├────┼────────┼────────┼────────┤
│ │判 決│101年1月30日 │101年1月30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1年 │臺中地檢署101年 │ │
│ │度執字第1948號 │度執字第1948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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