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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088號
被 告 彭宇軒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
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3 月12日109 年度台上字第1088號刑事判決,應對彭宇軒公示送達。
理 由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
本件被告彭宇軒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後,依法送達,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有退回之判決正本及送達證書可稽,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王 梅 英
法官 莊 松 泉
法官 蔡 新 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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