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9,台上,159,202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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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孟令天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3日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上訴字第2899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3309、42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孟令天之上訴意旨,略稱:請求再給一次和解之機會,其已湊到新臺幣5 萬元,能否安排與被害人協商,上一次其有誠意與被害人和解,但沒有錢。

請再給一次,其會盡量配合被害人的要求,請讓其分期賠償,讓其在社會上工作,能照顧5 歲的小孩,其不再做犯法之事,願一輩子守法,請給予緩刑之機會等語。

皆係表達其主觀之期待,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高 玉 舜
法官 李 英 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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