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9,台上,2123,2020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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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2123號
上 訴 人 RICHARDS BOIMAH ARCHIE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 108年6月6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750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05年度偵字第603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RICHARDS BOIMAH ARCHIE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中文譯本。

理 由按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法院組織法第99條定有明文,因之,上訴人提出上訴時,所附上訴或理由書狀如使用外國文字,自應翻譯為我國文字,此為提起上訴應備之合法程式,本件上訴人所提之上訴理由書狀,係使用英文書寫,於法不合,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中文譯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蔡 新 毅
法官 莊 松 泉
法官 謝 靜 恒
法官 許 錦 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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