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9,台上,2376,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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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2376號
上 訴 人 TRAN DUC LONG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 年
2 月12日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上訴字第3538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95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陳德龍因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9 年3 月12日提起上訴,其聲明上訴狀僅謂「該判決之認事用法令上訴人即被告尚難甘服,為此…聲明上訴,並容上訴理由後呈」等語,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兆 隆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吳 冠 霆
法官 黃 瑞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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