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9,台上,2445,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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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2445號
上 訴 人 吳光智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上訴字第4237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4396、143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吳光智因加重詐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共8 罪)案件,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僅以:上訴人已開始賠償被害人,如貴院不採信,可傳喚被害人作證。

上訴人於警詢、偵訊及法院審理時,都非常配合,請給上訴人多點時間,賠償被害人為由。

對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高 玉 舜
法官 李 英 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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