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9,台上,3467,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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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3467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吳文忠
被 告 柳均翰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8 年9月11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1686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緝字第11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如其附表一編號1 之共同加重詐欺未遂罪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柳均翰有參與犯罪組織及其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共同加重詐欺未遂等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處被告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刑,及諭知相關沒收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

固非無見。

二、惟查: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為科刑時,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此為本院最近之統一見解。

本件原判決認被告於民國106 年11月間某日起參與某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並於同年12月8 日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透過「微信Wechat」通訊軟體(下稱微信),佯以微信暱稱「陳俊傑」之虛構身分,透過「搖一搖」或選擇附近好友方式,跳出住在洛杉磯、微信暱稱為「湘子」之被害人,加入對方為好友,並開始噓寒問暖,進而與對方佯裝為男女朋友,待時機成熟,取得對方信任後,即向對方謊稱係香港永泰國際公司期貨投資部門人員,以介紹購買期貨投資為由,邀約對方投資云云之詐術,欲致對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詐欺犯罪組織所指定之香港匯豐銀行金融帳戶內。

迄至107 年1月8日晚間,被告撤退離開其工作機房時,其尚未與被害人談及匯款事宜且未匯款,而詐欺未遂,因認被告有共同加重詐欺未遂及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共同加重詐欺未遂罪處斷等情。

如果無訛,原審為科刑時,自應具體審酌被告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主觀惡性及犯罪習性等相關因素,據以認定被告究竟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及宣告強制工作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而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

原判決就此未進一步調查釐清,並敘明其論斷之依據,難謂無調查職責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法。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 部分違法,為有理由,而原判決上開違背法令,影響於事實之確定及保安處分之諭知,本院無可據以為裁判,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林 海 祥
法官 江 翠 萍
法官 林 恆 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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