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
上 訴 人 00000000000B
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 月26日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侵上訴字第77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43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00000000000B之上訴意旨,僅以孩子還小需要上訴人,以前的案子,其已和解,請給其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為了小孩,其會好好做人等語為由。
對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高 玉 舜
法官 李 英 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