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9,台上,3889,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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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3889號
上 訴 人 楊世全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831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緝字第11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楊世全有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無罪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竊盜罪刑及為相關沒收之宣告。

已詳敘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並就上訴人否認犯行及其所辯各節,認非可採,予以論述及指駁。

三、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如其判斷無違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

原判決係綜合卷內證據資料,認定上訴人確有本件犯行。

並就上訴人所為:我並未去過案發之停車場,監視器翻拍照片中之人並非我本人,車內查扣剪壞鑰匙孔之剪刀,DNA 檢驗結果,也不是我等語之辯解。

說明:參酌上訴人之部分供述、證人鐘茂升、陳佩鋒(依序為告訴人、承辦警員)之證言,及監視器錄影光碟暨錄影畫面翻拍相片等證據資料,認定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而得之人,確係上訴人,該照片中之人手持告訴人遭竊之藍色外套離去,其人(即上訴人)確為竊取告訴人車內財物之人等由甚詳。

且就DNA 檢驗結果,敘明如何無從為上訴人有利認定之理由。

所為論列說明,與卷證資料悉相符合,並無違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仍爭執翻拍照片中之人並非上訴人等語。

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行使或已說明論斷之事項,依憑己意而為事實之爭辯,指摘原判決違誤,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四、依上所述,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高 玉 舜
法官 李 英 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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