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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4681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徐松奎
被 告 甲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9年 7月16日第二審更審判決(108年度重侵上更一字第2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2811、253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被告甲男科刑之判決,改判諭知無罪,固非無見。
二、惟查:㈠屬於特別或專門知識經驗之事項,必須具有特別或專門知識經驗,始足以正確判斷;
倘事實審法院認為鑑定結果有欠明瞭或不完備者,當應指明具體情況,命以書面或言詞補充報告、說明,或依刑事訴訟法第207條之規定,命增加人數或命他人繼續或另行鑑定,俾發現真實,以期毋枉毋縱。
原判決認鑑定人趙儀珊(國立臺灣大學心理學系助理教授)出具之被害人證言可信度鑑定報告(下稱證言可信度鑑定報告),僅止於認定被害人乙女(與下載丙女,姓名、年籍均詳卷)於警偵訊之陳述未受誘導或污染,但不足以排除已事先受丙女過度誘導及暗示之瑕疵;
而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下稱中國醫大醫院)民國107年2月 1日函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固肯認乙女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惟是否能據以認定係被告對其強制性交所致,尚有疑義,因認該等鑑定俱不足為被告不利之認定(見原判決第19頁第25行至次頁第 5行、第27頁第13至28行)。
卷查,鑑定人趙儀珊出具之證言可信度鑑定報告載稱:乙女於警偵訊之證述受污染或誘導可能性低,且考慮乙女表達能力正常,願意回答不知道及反問詢(訊)問者,其證言具高度可信度等旨(見第一審卷㈡第73至80頁);
另卷附中國醫大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所作結論為:「綜合以上乙女之個人史、生活史、疾病史、案件部分、目前身體狀況、精神狀態檢查、心理測驗結果、以及臨床症狀及對於案件相關詢問結果,本院推估乙女於案發當時有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診斷。」
並敘明判斷之主因為:乙女自身於案件發生當時,有顯現出對於妨害性自主案件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三大核心症狀,包含對於案件(即創傷事件或刺激源頭)之反覆噩夢、對於刺激源持續逃避,以及顯著警覺性與反應性增加,伴隨易怒以及情緒起伏等情(見原審上訴卷㈡第28頁)。
倘若無誤,似已認乙女證言具高度可信度,且其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係肇因於被告對其性侵害,此均為法院囑託之鑑定人所作之判斷,原判決在缺乏相關專業依憑下,逕將該等不利於被告之證據摒棄不採,已難謂允當。
又依卷內資料,該證言可信度鑑定報告係依據乙女警偵訊光碟暨譯文逐字稿為分析(見第一審卷㈡第74頁反面),而乙女於警偵訊時,似已提及丙女詢問其遭性侵害過程(見他字第5673號卷第9 、13頁),則該鑑定就乙女有無事前遭受丙女誘導致污染其證詞可信度一節,已否列入評估?倘乙女事前曾受丙女誘導,是否因此扭曲乙女之記憶,並足以延續至後來警、偵程序未受誘導或污染所為之陳述,致影響其證言可信度?另乙女之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與所指遭被告性侵害事件是否具直接之關連性?凡此,均事涉專業,且攸關乙女上開證言憑信性,倘認尚有疑義,非不得傳喚鑑定人到庭說明或為補充鑑定,以期詳實。
原判決就此未詳加析究,遽為被告有利之判斷,非無速斷之嫌,而難昭折服。
㈡原判決以丙女主動形塑其遭被告欺負過程讓被害人乙女確認,復以「這幾天家裡是不是有事發生?」「爸爸小鳥有沒有放進去?你有沒有流血?」等具誘導及暗示性之封閉問題詢問乙女;
且乙女於檢察官偵訊時,主動提及「那個白白的嗎」等情,認乙女於警偵訊時,對被告所為不利之指訴,係受到丙女事前過度誘導及暗示(見原判決第10頁第24行至第13頁第20行、第16頁第 9行至第18行)。
但:⒈稽之卷內資料,丙女於偵訊時證稱:乙女在(103年)7月之前,就有跟我說爸爸(即被告,下同)用舌頭舔她的陰道下面等語(見第22811 號偵查卷第14頁反面);
乙女於警詢時亦證述:「我都沒有告訴別人,但是媽媽(即丙女,下同)生完小弟弟以後,我跟媽媽說我尿尿地方的前面會痛,媽媽問我,我才跟媽媽說」等語(見第5673號他字卷第9 頁),倘均非虛,本案是否乙女主動將被告曾對其不軌及下體疼痛之事告知丙女,丙女始追問細節?再乙女於檢察官訊問時,對被害情節有難以啟齒之情事,需輔以偵訊娃娃,始為較具體之指述,倘乙女事前受丙女過度誘導及暗示,是否會有如此之表現?並非全無疑義,尚待調查釐清。
⒉依上開證言可信度鑑定報告所引警詢光碟譯文逐字稿所載,警員詢問乙女:「那爸爸的小雞雞有沒有流出來白白的東西?有沒有流鼻涕?」乙女回答:「什麼流鼻涕?」(見第一審卷㈡第76頁背面)倘記載無誤,乙女於同日接受檢察官訊問前,既經警員詢及「白白的東西」,則其嗣於檢察官訊問「(爸爸的重要部位上面)有無尿尿或其他東西」時,答稱:「可是我不知道是甚麼東西啊!是那個白白的嗎?」(見同上他字卷第15頁)是否有原判決所指違反常情,亦非無疑。
原判決僅擷取乙女、丙女部分供述內容,逕推論乙女不利被告之指訴係受丙女過度誘導及暗示,其採證認事職權之行使,難謂適合。
㈢依原判決引據證人王○芳(乙女之輔導社工)於第一審關於其輔導乙女之證言(見原判決第27頁末行至次頁13行),所述倘若無訛,王○芳於輔導乙女過程中,親自見聞乙女於談及父親(即被告)時有緊張焦慮、反抗之情,並刻意迴避性侵害事件相關話題等節,勾稽上開中國醫大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所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三大核心症狀,何以不足資為乙女指訴之補強證據?尚非全無研求餘地,原判決未調查釐清,並為必要之說明,併有查證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失。
三、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 世 雄
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汪 梅 芬
法 官 宋 松 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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