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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79號
上 訴 人 簡士豪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16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50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查:㈠本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處有期徒刑9 月)部分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另其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罪,業經原審裁定駁回其上訴而確定)。
原判決以上訴人關於此部分之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予駁回,已詳敘其之第二審上訴意旨所稱:上訴人非專業法律人,自無足夠之法規常識而具體撰寫書狀,亦無辯護人以維護權益,僅以己之能力陳述上訴理由,量刑偏重,盼予上訴人到庭陳述云云;
並未具體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之採證認事、用法、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僅空泛指摘第一審判決量刑偏重,缺乏實際之論述內容,因認其第二審上訴並未敘述具體理由等旨(見原判決第2頁)。
㈡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認定其第二審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乙節,究係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事,僅執己見,主張:上訴人學歷僅國中程度,連國字都識得不全,何來具體敘述與空泛指摘之概念,刑事訴訟法屬高端知識,法院應體念而給予上訴審理及陳述意見之權益,而非剝奪具體陳述之機會;
上訴人深覺第一審量刑過重,既已不服當有上訴之權益,原審未審先判,即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44條規定,而有同法第377條之違背法令,請發回更審,歸還上訴人言詞具體陳述之權利云云,對原判決聲明不服,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三、綜上,應認上訴人對原判決關於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謝 靜 恒
法官 林 瑞 斌
法官 李 麗 珠
法官 楊 真 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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