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9,台抗,48,2020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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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48號
抗 告 人 黃如聰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57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

本件抗告人黃如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林 海 祥
法官 江 翠 萍
法官 蔡 國 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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