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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50號
再 抗告 人 許崇瑋
上列再抗告人因竊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60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許崇瑋因竊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林 海 祥
法官 洪 兆 隆
法官 林 恆 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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