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9,台抗,658,202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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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658號
抗 告 人 賴嘉晟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

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
第166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本件抗告人賴嘉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王 梅 英
法官 蔡 新 毅
法官 莊 松 泉
法官 許 錦 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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