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664號
抗 告 人 曾惠忠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53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再行抗告。
本件抗告人曾惠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定應執行刑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25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531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後,復提出抗告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林 孟 宜
法官 吳 淑 惠
法官 蔡 彩 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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