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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666號
抗 告 人 郭瑞昌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公務聲請移轉管轄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9 年3 月31日駁回其聲請裁定(109 年度台聲字第6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郭瑞昌因妨害公務聲請移轉管轄案件,經本院裁定將其聲請駁回,其復具狀向本院提起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王 梅 英
法官 蔡 新 毅
法官 莊 松 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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