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9,台抗,747,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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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747號
再 抗告 人 徐冠璋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4 月1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
第43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提起抗告、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徐冠璋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後,提起抗告,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復又具狀提起再抗告(書狀名稱記載為「刑事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汪 梅 芬
法官 鄧 振 球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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