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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755號
再 抗告 人 何權恩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
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5 月6 日駁回抗告之確定裁定(109 年度
台抗字第56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何權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再行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鄧 振 球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汪 梅 芬
法官 段 景 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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